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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返还抚养费又赔偿精神损失

  发布时间:2017-05-10 10:31:52


    儿子养了6年,一纸亲子鉴定让张某决定将妻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赔偿其抚养张小某费用5万元,同时要求被告乔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近日,宁陵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乔某返还张小某的抚养费用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009年1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乔某被告乔某结婚,2010年8月,被告乔某生育一男孩张小某,后因家庭琐事矛盾加剧。2014年10月张某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离婚,约定由张某抚养儿子张小某,免除了乔某支付抚养费义务,同时补偿被告乔某2万元。2016年5月原告张某父亲发现张小某的长相与张某相差越来越大,遂说服原告张某带张小某到河南某司法鉴定所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原告张某与张小某无血缘关系。后原告张某得知被告乔某婚前与他人同居期间怀孕,与原告张某结婚后生下张小某,该事实严重侵害了原告张某的人格尊严权,并造成其精神痛苦和名誉损失。

    宁陵县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张小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该鉴定虽非法院委托,但被告乔某未申请重新鉴定,故该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因张小某非原告张某生物学父亲,不存在抚养义务,原告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张小某,减轻了乔某的抚养责任,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乔某返还张小某的抚养费用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乔某违反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的义务,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已构成对张某人格尊严权的侵害,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和名誉上的损失,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乔某赔偿原告张某的精神损害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本地消费水平,原告张某要求被告乔某返还张小某的抚养费用酌定为3万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酌定为2万元。依据相关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崔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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