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因为近邻可以守望相助。然而同为近邻的倪甲和倪乙却因为一些邻里小事发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倪乙受伤。11月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倪甲赔偿原告倪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4244.38元。
倪乙与倪甲系同村村民,双方承包地相邻,曾因地界有过节。6月7日14时许,麦收时期,倪甲借故对他人辱骂,倪乙上前质问,倪甲不忿遂向倪乙左腰部跺了一脚,后倪乙被送往夏邑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为左腰部、左臀部外伤,支付医疗费3154.38元。6月16日,夏邑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倪甲行政拘留3日。因双方对赔偿款未能达成协议,倪乙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土地发生争议,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有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被告应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