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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一男子放火烧麦田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4-12-16 09:38:18


    12月15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件,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6月5日9时许,胡某某在民权县人和镇某村西地因收麦与收割机车主发生纠纷,胡某某在得知收割机车主不能及时收割其麦子时,用打火机将自己的麦地点燃,大火趁风势将周边的麦地及麦茬地点燃,致使胡某某以及邻居家的未收割的4.5亩地麦子和几十亩麦茬地燃尽。另查明,胡某某因患有癫痫病所致人格改变,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点燃麦田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因患癫痫病致人格改变,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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