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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 重操旧业又入狱

  发布时间:2014-12-16 16:05:45


    被告人程某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盗窃作案,再次将自己送进监狱。12月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窜至夏邑县城一中学门外,趁人不备,将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富士达牌自行车偷走,骑至一网吧,将该自行车停放在网吧门外到网吧上网。次日上午,何某某找到此网吧,发现其被盗的自行车即报案,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将被告人程某抓获,并追回了赃物。同年6月19日被告人程某被依法逮捕。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1235元。另查明,2010年4月14日被告人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7月25日、12月23日因盗窃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5月1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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