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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手续虽合法 挡我阳光仍要赔

  发布时间:2009-07-17 09:02:05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7月15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20000元。

        原告黄某于1999年购置宁陵县物资局院内商住楼一套,上下共四间,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6年9月宁陵县物资局改制,该局使用的国有土地挂牌公开出让,被告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取得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经宁陵县建委审批,取得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被告在该宗土地上建成五层高的商住楼。楼房建成后,影响了原告的通风与采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房屋,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具有居住权和排除他人妨碍的权利。经鉴定,被告开发的住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在大寒日原告的房屋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被告的建设行为虽经宁陵县建委批准立项,并办理有关准建手续,系合法建筑,但是被告的建设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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