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政府。土地流不流转,怎么流转,农民说了算,任何人都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尽管推进土地流转和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大势所趋,但是,这个过程绝不能演变成为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剥夺过程,更不能成为大规模制造无地农民群体的农民被动边缘化过程。对此,中办、国办近期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指出,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这是因为流转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败,否则,因为土地问题而导致的农民群体的不满与抗争将会凸显,进而影响农村社会与经济的稳定。
总之,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努力、协同合作。在流转中,必须要坚持以农民权益保护为中心,大力发展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发挥市场体系基础性作用,对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定指标、下任务的方式推行流转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叫停;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对通过保底分红、合作组织带动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做法要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基层政府要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要从合同引导、行政监管等角度,防范和制止流转中的“非农化”和“非粮化”倾向;司法机关要严格适用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符合实际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农民得实惠、有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发展方向的,都给予有力的司法支持;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从而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制裁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12/21/content_91917.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