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讯(记者郭富昌 何永刚 特约记者 常向阳 通讯员 刘照璞 张月梅)每到年关,农民工讨薪就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最高法、最高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对欠薪犯罪进行更严厉的打击。近段时间,为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为民情怀,全省政法机关积极行动,创新方式,公正高效地办理好每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快快乐乐回家过个好年。
商丘的金某等32名农民工与邵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判决邵某支付劳务费112960元。邵某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院。2014年12月4日该案立案后,承办法官迅速启动快速审理机制,及时分析梳理案情,最终维持了原判。从立案到结案,商丘市中院仅用8天时间就为32名农民工讨回了被欠的112960元工资款。
黄某等人分包了汝阳县思源学校的工程。工程完工后,黄某以各种理由拖欠罗克勤等人工资960934元。汝阳县劳动监察执法队下达《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黄某仍没有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逃往外地。汝阳县公安局以黄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对其网上追逃,在湖北将其抓获。日前,在汝阳县看守所,黄某满脸惭愧,表示将尽快筹钱付清农民工工资。
据悉,为了解决行为人逃匿后相关证据无法获得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对于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逃而不匿”的问题,通知规定,人社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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