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调查研究 -> 调研成果

对虞城县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情况的调查

  发布时间:2009-07-20 16:08:21


        执行队伍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基,执行队伍建设的强与弱,关系到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地位,关系到法律尊严的维护,实践证明,没有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很难完成艰巨的执行工作。干部队伍素质的高低又直接影响执行工作质量和司法效果。笔者,对虞城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和略作简要的分析,虽然,这只是一个基层法院执行队伍建设的状况,但希望能达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效果。

        虞城法院执行局现有23人,除主管院长和执行局长外有21人,虞城法院人员编制为178人,除去院长和副院长外,占全院人员比例的1/8.执行人员21人中,研究生1人,本科学历15人,专科学历5人。50岁以上的5人,40岁以上的6人,30岁以上的10人,具有审判资格的11人,11人中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的2人。在这里有必要对何为法官,何为执行员,何为书记员进行简要的叙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批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对于何为执行员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执行人员就是代表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强制执行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使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法院工作人员。执行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它应该包括执行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执行工作有执行人员进行”。而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法院将执行员和审判员的资格又同等看待,即原为审判员可任执行员,原为助理审判员的可任助理执行员,原为书记员、代理书记员的,不能任执行员,而书记员应该是不具有审判资格具有编制的法院工作人员。这样,实际上并没有将执行员与法官相区别,与笔者的认为相差是有一定距离的。虞城法院执行员(具有审判资格的)30—50岁之间的实际上只有9人(据笔者了解,全国执行案件大约85%在基层人民法院)。而在全国集中清理积案的今天,虞城县法院的执行力量与执行任务是不相适应的。虞城县法院存在执行力量短缺,执行人员年龄老化,缺乏后备生力军等问题。自2005年以来,虞城县法院执行人员无调出、调入。参加业务培训的,只有3人(不含执行局长),而第一学历全日制的本科生又没有,具有本科文凭的大都是参加自考或由函授取得的。虞城县法院又存在应对执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的问题。受到中级人民法院表彰奖励的有3人。虽无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但仍应加强廉政教育学习。执行局长虽是副院长的待遇,但车辆的燃油问题仍然存在等等。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对执行队伍建设略作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执行人员选配,增强执行人员力量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条是对执行管辖权的规定,一审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约占85%以上在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包括公正债权文书、仲裁、行政处罚决定等。)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学科种类的多样性、决定了执行工作的特点。对执行人员的要求就非常高。加强执行人员的选配,就显出非常的重要,作为执行人员应当是一名全能的多面手,不仅要具有较全面的法律知识,还要具有社会学,心理学以及语言学等其他方面的知识。执行人员不仅要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娴熟的办案技巧,还要有应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能力。除此之外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大局意识。因此,法院内部在使用、配备执行人员上,要选派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充实执行队伍。对执行法官在待遇上要适当予以倾斜,从优保警。要从认为执行工作仅是力气活,不需要太多的法律业务知识的狭隘的认识中跳出来,克服以前将接收的复转军人或其他无法律专业特长外单位调入的人员,调到执行部门的情况。

        二、加强执行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全面提升整体素质

        王胜俊院长对“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进行全面部署时强调,要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人民法院队伍。在我国,如果要做一名合格的执行法官,政治上首先必须合格,执行法官必须正确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办案指导思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为大局和中心服务,现在当事人上访、缠诉、闹事的情况时有发生,执行法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做到业务精通,要广泛了解社情民意,百姓疾苦,公序良俗,优良风尚,人情事理等,在具备坚定法律素质的基础上,再具备丰富的人文素养,就会促使执行法官的执行能力达到一个新境界,从而促进执行法官队伍在执行工作中有效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不良倾向,做到考虑全面,顾全大局,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和谐,达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法官还必须改进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只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才能预防和减少对当事人冷、横、硬、推的现象。只有全部提升了整体综合素质,才能经得起各种考验。做到不唯权、不唯利、不为权势所屈、不为亲情、友情、恩情所干扰,不为金钱所收买,不为美色所俘虏,能够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敢于惩恶,勇于扬善。

        三、执行机构统一管理,树立全国执行一盘棋的观念

        尽快落实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在全国建立起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领导,监督配合得力,运转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这样,不仅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中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出现执行困难和争议的案件予以解决,而且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人员组成,履行职务的情况负有监管的职责,将不适应执行工作的人员调离执行工作岗位。从而为解决“执行难”创造良好的工作体制。

        四、应加强经费保障,确保执行工作有序进行

        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不先交纳诉讼费用,而是等到执行完毕后,由被执行人承担费用,而85%的执行案件又在基层法院。开展执行工作,需要法院执行机构垫付,影响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况且基层法院的办案经费又非常困难,物质保障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故国家应加强执行办案经费的投入,确保执行工作有序进行。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