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时当事人的心理,在与周围的人进行交往过程中,通过心理互动,经常会发生变化。运用这一特点,选择一定的适合调解的情境,即一定的心理环境,创造一定的使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在场人、当事人与调解人员之间沟通的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使调解中的交往活动形成良性的心理互动关系,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心理向良性转化。
(一)调解场地的选择
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对调解场合要有一定的选择,应选择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的地点。在调解农村中的婚姻家庭或其他涉及家庭人身关系的纠纷时,可以选择在当事人家里进行,而不宜在法院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以防止当事人产生“家丑外扬”的顾虑。
(二)调解时机的选择
调解人员在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时,应选择适当的时机。如果在双方当事人认识上的分歧很大、对立情绪尚未消除的情况下,进行直接交往,不仅不易使纠纷得到解决,还可能导致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因此,必须选择双方当事人的冲动情绪有所冷却,理智有所恢复的情况下,才适合进行直接心理接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调控下,进行有理智的交往活动,容易形成良性的心理互动,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三)邀请权威人物参加
在将当事人召集到一起进行面对面的调解时,有时可以邀请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且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有权威的人物参加。因为这些人对当事人的认识、情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调解人员事先与这些权威人物沟通某些调解意见,由这些人协助调解,参与对当事人进行批评、规劝、说服、感化、震慑等,借助这些在场人的“权威效应”,往往收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