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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窗入室盗又抢 频繁作案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5-01-27 09:55:52


    2014年12月23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对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2013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某小区,采取攀爬翻窗入室手段进入李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余元。2013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另一小区,采取同样方法分别进入侍某、高某、杨某家中,共计盗窃现金3000余元、“西铁城”手表一块,价值3000元左右,后不定期在永城市各个小区进行多次盗窃。2014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卞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受害人卞某某发现,为了抗拒抓捕,李某某随即拿起卞某某家的菜刀将卞某某左手砍伤并抢劫现金90余元。经鉴定,卞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的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在抢劫犯罪中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这正是:妄为飞贼频作案,终换刑罚十二年;利剑悬首今方知,落网悔哉时已晚。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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