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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油条铝超标 危害安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1-27 10:04:34


    近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有关部门对被告人制作、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结果石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含量为176mg/kg。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生产、销售油条过程中,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明矾,经检测铝的残留量达176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铝的残留量100mg/kg,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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