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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首次明确

托人找关系的罪犯不予减刑

发布时间:2015-03-02 11:48:34


    河南法制报讯(首席记者 吴倩 记者 井春冉)2月27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会签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起试行,规范全省法院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

    《实施办法》首次新增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特别标准。罪犯在执行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或者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者对减刑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条件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这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的,应当裁定不予减刑或假释;在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的,应当撤销减刑或假释。而且,罪犯在前次考察期内获得的表扬奖励应当清零。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了罪犯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的标准;明确了积极参加学习的标准,学习成绩达不到合格标准,就不能认定为积极参加学习,进而就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明确了确有悔改表现的定量和定性标准,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定,并以优秀、良好等等级标示罪犯的改造质量等级,进行定性考核。

责任编辑:李 森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5-03/02/content_1227695.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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