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法委高度关注和中央政法单位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经过近两年的调查研究和座谈论证,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签署《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3月1日实施。省法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说:“《实施办法》可以用前面增设关卡,后面切断后路来概括,这样能够一层一层地使减刑假释工作真正使用于罪犯的改造,进一步堵塞罪犯投机取巧骗取减刑的漏洞。”
五个标准明确减刑假释条件
标准一
自觉遵守监规狱纪
违反监规狱纪,但尚不足以对改造表现作出否定性评价的,也算遵守狱纪
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是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四个必要条件之一。实践中,违反监规狱纪的情形较为复杂,有主动的,有被动的;有故意的,有过失的;有情节严重的,有情节轻微的;等等。因而,对违反监规狱纪罪犯的处理,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不加区分地对所有违反监规狱纪者一律减刑,势必会放纵一部分故意违反监规狱纪情节严重、不应当减刑的罪犯;反之,势必会冤枉一部分过失违反监规狱纪情节轻微、应当减刑的罪犯。
针对此种情况,《实施办法》指出自觉遵守监规狱纪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没有违反监规狱纪,二是违反了监规狱纪,但尚不足以对改造表现作出否定性评价。至于对哪些行为可以作出否定性评价,《实施办法》没有详细列举,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但就甄别方法而言,首先要看违反监规狱纪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同一性质。如果犯故意伤害罪,执行期间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犯盗窃罪,执行期间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或者犯寻衅滋事罪,执行期间又无故殴打辱骂他人,那么就应当对其改造表现作出否定性评价,认定其没有悔改表现。其次,要审查违反监规狱纪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主动的、故意的且情节严重,也应当对其改造表现作出否定性评价。如果是被动的、过失的且情节轻微,就不应当对其改造表现作出否定性评价。
坚持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可以进一步缩小打击面,将矛头对准少数抗拒改造的罪犯,通过加大违反监规狱纪的成本,促使其打消违反监规狱纪念头,真真切切地遵规守纪,服从管教,认真改造。
标准二
积极参加学习明确分数标准
学习成绩有“挂科”的罪犯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积极参加学习,也是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四个必要条件之一。过去,这个方面的认定标准还不够规范,不够严格,只要罪犯参加学习,取得一定成绩,就视为具备这一条件。今后,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评定罪犯是不是积极参加学习时,必须审查其学习成绩。如果学习成绩达不到合格标准,就不能认定为积极参加学习,进而就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明确了积极参加学习的认定标准,不仅有利于督促罪犯认真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水平,而且有利于使虚化的确有悔改表现条件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作抓手。
标准三
是否悔改需看定性标准
优秀和良好等级达到1/2以上且最后一次考核为优秀或良好,方可减刑
明确了确有悔改表现的定量和定性标准。在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操作标准中,表扬奖励是监狱对罪犯量化考核的结果,是定量标准。同时,监狱还对罪犯的改造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定,并以优秀、良好等等级标示罪犯的改造质量等级,这是定性标准。过去,人民法院在评价罪犯是不是确有悔改表现时,只看定量标准,不看定性标准。未来,不仅要看定量标准,而且要审查其定性标准。如果罪犯在减刑起始或间隔时间内,优秀和良好等级达不到1/2以上,且提请减刑、假释前的最后一次半年改造表现达不到良好或者优秀等级,其获得的表扬奖励再多,也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这种全面把握罪犯改造表现的操作标准,可以使人民法院更加准确地了解罪犯的真实改造表现情况,也有利于使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更加符合减刑、假释的立法本意。
标准四
“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特别标准
必须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
与其他罪犯相比,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多是有权人或有钱人,因而需要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条件。具体讲,其他罪犯只要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就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三类罪犯”还必须通过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方式消除犯罪影响。既不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又不说明赃款赃物去向,不提供证据证明没有退赃退赔能力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
标准五
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特别标准
用不当手段、不交代真实身份、减刑材料作假不予减刑
《实施办法》指出,罪犯在执行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或者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者对减刑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条件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这是我省减刑、假释工作中首次新增的内容。其与严格确有悔改表现认定标准相呼应,对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实改造好的罪犯具有重要作用。上述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的,应当裁定不予减刑或假释;在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的,应当撤销减刑或假释。而且,罪犯在前次考察期内获得的表扬奖励应当清零。其在后次考察期内的表现情况,只能以其在后次考察期内获得的表扬次数为准。
亮点
新 罪犯通过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严 “三类罪犯”必须通过主动退赃退赔或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方式消除犯罪影响
实 坚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逐步缩小打击面,将矛头对准少数抗拒改造的罪犯
细 明确积极参加学习的认定标准,必须审查其学习成绩
四个释疑全面解读《实施办法》新变化
问:在监狱内申诉影响减刑、假释吗?
答: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减刑、假释与刑事申诉的关系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所有申诉均影响减刑、假释,二是认为所有申诉均不影响减刑、假释。为统一执法思想和标准,《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申诉不影响减刑、假释,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申诉影响减刑、假释。
具体而言,就是罪犯只要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即使对犯罪性质、此罪与彼罪、有罪与无罪、量刑轻与重、赔偿多与少等部分事实或情节提出申诉,也可以减刑或假释。这样界定有利于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刑事申诉权,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部分错误判决。
问:表扬奖励次数多就一定能减刑吗?
答:不一定。
《实施办法》明确了表扬奖励清零制度。也就是说,罪犯在执行期间出现规定事由后,其在前次考察期内获得的表扬奖励全部清零,评价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表扬奖励从规定事由发生后重新计算。由于监狱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是按阶段考察的,并且表扬奖励作为罪犯确有悔过表现的评价标准,就需要将获得表扬和奖励的次数与考察阶段结合,把其不认罪和没有改造好期间所获得的表扬奖励予以扣除。其不认罪和没有改造好期间所获得的表扬奖励予以扣除。基于上述原因,《实施办法》明确了三种应当清零的情形:一是罪犯在不认罪期间获得的表扬奖励;二是罪犯在前次考察期间获得的表扬奖励;三是罪犯在因漏罪和犯新罪被判决数罪并罚前获得的表扬奖励。
问: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罪犯不认真悔罪可以撤销减刑吗?
答:可以撤销减刑、假释。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根据这一规定,《实施办法》明确了可以撤销减刑的情形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又表示不认罪悔罪或者抗拒改造,并将撤销程序明确为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反映、征得检察机关同意后向审判机关提出撤销建议。
这样做,不仅可以堵塞少数罪犯利用短期内认罪悔罪骗取减刑的制度漏洞,将罪犯改造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而且,可以织密防范罪犯投机减刑的制度网,建立起提高减刑质量的长效机制。《实施办法》使减刑、假释确实地用于只使用于确实改造的罪犯,进一步堵塞罪犯投机取巧、骗刑减刑的漏洞,对提高减刑、假释的质量有帮助。
问:《实施办法》出台后,减刑后余刑计算有什么新变化?
答:在正常减刑中,如果裁定减刑后余刑距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足一个月,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将剩余的刑期全部减去,罪犯接到减刑裁定即可刑满出狱。
为防止制度被滥用,《实施办法》对适用条件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一是将余刑仅仅限定于距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7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足一个月;二是减去余刑后减刑量不超过法定减刑幅度;三是罪犯在减刑起始或者间隔期间的改造表现没有被评定为较差,且二分之一以上为优秀或良好,最后一次也被评定为优秀或良好等级;四是监狱对罪犯的个体改造质量被评估为较好以上。只有罪犯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并确有悔改表现,法院才可以裁定减余刑。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5-03/02/content_1227613.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