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两抢一盗”犯罪过程中,柘城县人民法院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把案件的事实关、法律关、证据关,充分运用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严格掌握刑事政策与法律界限,坚持依法从快、从重、从严判处的原则,并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综合考虑案情、案件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有无立功表现等,准确量刑。实现了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豆某某系柘城县实验高中学生,该校因拖欠老师工资而倒闭,学生的学费也无力退还,豆某某心里一直耿耿于怀。2008年5月22日夜凌晨三时许,被告人豆某某伙同本校学生郭某、吴某(二人另案处理)盗窃本校校长办公室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打印机一台及多媒体教室电脑一台、显示器两台,价值31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豆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是初犯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判处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