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被告郭亮赔偿其侄子和孙女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
被告郭亮系原告郭启的亲叔,原告郭丽系郭启的女儿,均是睢县平岗镇辖区村民。2014年10月24日的一天晚上,郭启因家务事与郭亮发生口角,后引起双方厮打,厮打过程中造成郭启头部受伤,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郭丽看到爸爸与爷爷厮打,遂上前劝架,在劝架过程中面部受伤,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两人受伤后均在睢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当地派出所于2014年11月6日对郭亮做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后二原告与被告因民事赔偿部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引起本诉讼。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郭亮因家务事与郭启发生口角,后引起双方厮打,致使郭启受伤,侵害了郭启的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郭启对引起冲突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两人的厮打行为致使郭丽受伤,侵害了其健康权,二人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冲动是魔鬼,无论在任何时候,让理智控制住冲动都是非常必要的,否则造成自己不愿意看到的后果时,再后悔就来不及了。(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