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夜入深邃污物横行。鸡鸣狗盗之徒也开始了他们“勤劳”的工作。2014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到商丘市开发区某酒店,翻墙进入酒店,用该酒店的菜刀把吧台内的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7000元和6盒软中华香烟,经鉴定6盒软中华香烟价值420元,总计7420元。
1月13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全部退还,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