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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成瘾终被捉 构成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01 15:28:16


    未成年人王某某小学辍学后便在家务农,平时不好好干活,却养成了好吃懒做的习性,花钱大手大脚,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不说好好找份工作,却疯狂盗窃家乡四周超市。3月31日,睢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8月份,王某某先后三次夜间翻窗户进入睢县白楼乡某超市实施盗窃,三次共盗窃现金10000余元,盗窃玉溪牌、中华牌香烟十余条。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某翻窗户进入睢县白楼乡某购物广场盗窃现金2500元。12月6日,王某某翻窗户进入睢县白楼乡王峰的超市实施盗窃,盗窃现金近1000元及香烟等物品。2014年12月7日22时许,王某某翻窗户进入睢县白楼乡某超市盗窃现金400元。2014年12月12日凌晨2时,王某某翻窗户进入睢县白楼乡某超市盗窃现金4000元。被盗的现金均被王某某挥霍。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实施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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