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下午,原告吕某诉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在柘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来这只是一个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但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席上坐着的不是被告代理人,而是柘城县公安局局长宋德启。他这次主动提出代表柘城县公安局出庭应诉,打破了当地“民告官不见官”的“传统”。
吕某为啥告公安局?2014年12月5日9时许,吕某故意将同村村民吕某某家的落水管和下水道砸毁,经鉴定,被砸物品价值337元。柘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吕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原告吕某不服,于今年3月3日向柘城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柘公(岗)行罚决字(2014)0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群众告了公安局,局长为什么非要出庭应诉呢?原来,柘城县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于3月5日向被告柘城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有关材料,并决定于4月17日下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群众对咱的执法有疑问,告到法院是对的,公安局要对群众负责,要敢于面对群众的诉讼。”柘城县公安局一民警说:“宋局长接到起诉状后,认为尽管这是一个普通的案件,但为了体现对群众负责,他决定亲自出庭应诉。”
在法庭上,宋德启非常严肃,对于审判长的每一个提问,他都认真回答。他不时翻看案件的相关材料,时而用笔做着标记。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合议之后,法院当庭宣判。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过去行政案件一般都是行政单位的代理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宋德启局长出庭应诉在柘城县可是首例。”柘城县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天峰说,“宋局长出庭应诉,打破了‘民告官不见官’的‘传统’,为全县行政单位作出了表率。”
“一把手出庭应诉,有助于官员在行政履职过程中的自我约束,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秦俊才说。
特意赶到法院听庭审的张先生说:“村民不服行政处罚状告公安局,公安局局长亲自坐上被告席,可以说这在以前老百姓想都不敢想的。”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5-04/20/content_1250429.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