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两名远在河北某市的被执行人张某和陈某,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下,与申请人宋某达成执行和解,先行赔偿宋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共17万元,宋某专门送来锦旗向法院表示感谢。
2013年12月25日,周某受河北经销商张某和陈某雇佣送货,在行驶至商丘市归德路某小区门口时,与斜过道路的宋某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刮,造成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承担次要责任。宋某住院支出医疗费7万余元,后司法鉴定宋某构成5级伤残,尚需取出体内固定物后续费用5000元,周某所驾驶的货车在保险期限内。法院判决周某及雇主张某、陈某连带赔偿宋某各项费用22万余元。在规定期限内,三被告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原告2015年2月25日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接案后,首先对周某的情况进行了查询,但20多岁的周某家在商丘农村,刚进入社会时间不长,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两位顾主居住地均在河北某市,如果按程序委托河北法院执行,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鉴于原告后续治疗急需费用的实际,法官主动与两外地被执行人联系,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终使双方达成执行协议,第一次先行给付宋某现金5万元,4月13日第二次给付现金12万元,原告自愿放弃余款,使案件成功执结。
在执行过程中,宋某亲眼看到法官的耐心和执着,一次电话就打了一个多小时,宋某因执行款很快到位,得以及时治疗,内心十分感激,执意要送来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