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亚硝酸盐系有毒有害物质,仍然在生产熟肉时放入,结果触犯刑律。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只有小学文化的被告人冯某某为了尽快发财,于2011年至2013年12月份期间,在家中生产熟肉、猪肝的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亚硝酸盐,并将生产的熟肉和猪肝在市场上出售。经检验,被告人冯某某加工、销售的熟猪肝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亚硝酸盐。2014年9月5日,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不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熟肉的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并将生产的熟肉在市场上出售,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