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耿某某利用驾校教练的身份,利用被害人急需驾驶证的心理,虚构可以不通过考试短期内拿证的事实,来骗取驾校学员的钱财。5月4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耿某某利用自己是商丘某驾校教练的身份,在明知不通过考试无法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向被害人付某某、尤某某虚构办理驾照不需要考试,一个半月时间直接拿证的事实,骗取每人现金17000元,共计现金人民币34000元。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将套用他人档案号办理的两本假B2驾驶证交给二被害人,被害人经查询发现系假证后于2月26日报案至睢县公安局尤吉屯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于3月8日退还二被害人现金人民币40000元。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认罪、悔罪,且其已将骗取的现金退还给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耿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