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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法院五项措施规范执行行为

  发布时间:2009-07-28 09:16:28


        为推进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执行队伍素质,夏邑县人民法院采取五项措施规范执行行为,使该院的执行工作步入了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一是严格规范执行立案。该院执行局与立案庭相互协调配合,由立案庭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凡是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已经超过执行期限及其他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法律文书不予立案,不准进入执行环节,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二是严格规范执行结案。该院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来规范执行结案工作。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求执行人员必须做到“四查”以后才可以报结案,即查银行存款、查工商登记、查土地登记、查房产登记,凡是没有进行“四查”的一律不允许报结案。对于已经执结的案件在报结时,必须由执行员写出执结报告,然后经庭长、执行局长层层审批后,对于措施到位、程序合法,符合结案条件的才可以结案,从而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最大化地实现。

        三是严格规范执行案件的分配。对于新收的执行案件,由立案庭按照执行一、二、三庭的顺序依次类推的进行分案,然后再由每个执行庭按照庭内人员的编号进行再次分案,从而避免了某些执行人员争案、抢案、推案情况的发生,防止出现关系案、人情案。

        四是严格规范执行款物的管理。对在执行过程中到位的标的款、查封、扣押的财产等执行款物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由各庭的内勤负责专门登记、存放、管理,对于标的款的收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由院财务室统一收入与支出。

        五是严格规范救助基金的使用。执行救助基金只是针对生活极端困难的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赡养费、抚养费的权利人等进行临时救助的一种救助方式,它有着特定的发放对象。该院严格掌握被救助的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救助人积极、主动、及时地进行救助基金的审批与发放,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坚决不予救助,保证了有限的救助基金发放到最需要的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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