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好,赛金宝。但有些人仍意识不到和睦的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破口大骂,大打出手,最后导致既伤害感情又得赔人钱财。5月21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单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000余元。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单某某是同村村民,两家东西相邻。2014年12月份的某天下午,原告张某某因土地边界问题与被告单某某发生纠纷,在原告与被告单某某争夺铁锹过程中,引起原告张某某倒地受伤,后经鉴定原告张某某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原告受伤后在睢县某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3964.76元。因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张某某无奈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单某某因土地纠纷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争执,并在争夺铁锹的过程中致使原告张某某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原告对引起冲突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单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