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治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015年国家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5-05-28 08:26:09


    人民法院报北京5月27日讯 (记者  罗书臻)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发通知,公布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李 森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5/28/content_98251.htm?div=-1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