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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生贪念 伸手必被捉

  发布时间:2015-06-05 11:40:00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被告人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以失主名义领走被害人遗失贵重财物,结果触犯了刑律。近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毛某、毛某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11月29日,被害人李某某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业务时,将一部黑色三星(大器天成2)牌手机遗忘在服务柜台上,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将手机保管,被告人毛某在到该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此情况,遂让其弟被告人毛某某冒充失主将此手机领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930元。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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