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场简单的民事官司,只因证人为对方作证,双方言语不和就对证人大打出手。4月28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以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10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家与同村村民谢某某家房产纠纷一案,在民权县人和法庭开庭审理。张某某出庭为谢某某家作证后,被告人陈某某和其弟弟陈甲与张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弟弟陈甲将张某某打伤。谢某某上前拉架,也被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谢某某之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本案经法官调解后,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对证人打击报复,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