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好友没有将账算清楚而暗自恼火,为发泄怨气用棍将好友的轿车玻璃砸烂,不想自己的一时冲动触犯了刑律。6月2日,睢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原是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4日二人因债务发生纠纷,刘某某认为蒋某某尚欠自己17000元债务,蒋某某认为已将债务清偿完毕,二人发生争吵。刘某某感到很气愤,为报复蒋某某,便于2014年11月26日凌晨骑摩托车携带钢筋棍,到睢县开发区黄河路与南苑社区交叉口的豪烽商场,用随身携带的棍子将蒋某某家停在超市门口的一辆白色尼桑牌小轿车的玻璃砸烂,而后逃离现场。经睢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损失价值人民币6657元。2014年12月18日刘某某之父与被害人蒋某某、许某夫妇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15000元,被害人不再追究刘某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认为自己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不能依法解决问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