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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三轮起争执 致人轻伤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6-19 17:46:48


    近日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在民权县火车站北侧搭乘被害人杨某某的三轮车,走到民权县城名仕花园小区西门北侧时与杨某某因言语不和起争执继而发生撕打,被告人许某某当场将杨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右胸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右眼部及右手部之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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