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兄弟之间本应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即使有矛盾也应该冷静的处理,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否则一冲动就有可能触犯刑律,不仅伤害兄弟感情,而且要受到刑罚制裁。6月17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邻里口角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忠管制一年。
2015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忠在其弟弟李某廷家的院子里干活时,与被害人李某廷的儿媳发生口角。被害人李某廷闻讯赶来,与被告人李某忠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忠用拳头将李某廷的面部打伤。经鉴定,李某廷的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李某廷的左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忠赔偿被害人李某廷现金2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忠因与其兄弟李某廷口角之争,不能理性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忠认罪悔罪,且已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出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考虑该案为同胞兄弟因民事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