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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中院公布5件打击拒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6-26 08:32:38


为助力诚信社会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商丘两级法院严厉打击拒执行为,今年1至6月份,因拒不申报财产、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拒不执行等事由,全市法院将2169名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将447人司法拘留,将256人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拒执犯罪立案侦查,其中3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为警示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现公布5件拒执典型案例。
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商丘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陈某某借张某某现金1300万元,利息200万元,陈光兴于2015年2月10日前偿还1000万元,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500万元,上述协议商丘中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商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陈某某未能履行,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商丘中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等,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向其释明如不履行义务,将把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陈某某系商丘某省商会会长,对信誉非常看重,立即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圆满化解纠纷。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抓住商家重视商业信誉的特点,告知被执行人将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被执行人作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人员,迫于诚信压力,为维护其在经济交往中的名声,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了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二、睢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杨某申请执行乔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6年1月19日,被告乔某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杨某借款8万元,并给杨某出具欠条,后未归还。2014年9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乔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借款8万元,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睢县法院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睢县法院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5年春节前,乔某在新疆购买飞机票,被民航系统拦截而未购得。被迫无奈,乔某委托他人与法院联系,并积极参加和解,最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还款8万元,申请人放弃利息,该案执结。
典型意义:将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委联合签发的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不能获得正常贷款、出境,连购买飞机票和列车软卧票都要受到限制,迫使失信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对潜在“老赖”也产生极大的震慑。
三、梁园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康某申请执行商丘某建筑公司一案
基本案情:2013年6月,康某诉商丘某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经法院审理,判令被告商丘某建筑公司偿还原告康某工程款144.57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康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梁园区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商丘某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2014年12月23日,梁园区法院把商丘某建筑公司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5年1月份,被执行人在外地投标承建工程,被招标单位发现该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遂到梁园区法院调查核实,欲取消其投标资格。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于2015年1月还清了所欠的工程款。
典型意义: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发挥功能和效果的一个重要渠道。本案被执行人正是由于在招标投标等方面受到了限制,导致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社会生存空间被挤压,于是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了义务。
四、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商丘某纸业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吴某某买卖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该案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商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171162.58元及利息,吴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不申报财产,经传票传唤又不到法院说明情况。2015年4月24日,经多方调查,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吴某某的行踪,遂到浙江义乌将其控制,并在4月25日将其拘留,吴某某仍然拒绝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5月9日,拘留期限届满,吴某某的亲属到拘留所准备接回吴某某,却发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吴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移交公安侦查的决定。被执行人吴某某及其亲属迫于压力,当即表示履行判决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该案执结。
典型意义:案件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往往采取多种方式躲避执行。但是,对拒不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犯罪刑事责任。本案被执行人以为拘留期限届满就平安无事了,仍然不履行判决义务。但是,在强大的刑事责任的压力下,最终还是自觉履行了义务。
五、柘城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2年1月21日,原告王某某骑自行车沿S20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柘城县梁庄乡郝路口村附近时被张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王某某头皮挫伤合并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致脑组织软化坏死、四肢瘫痪,该伤残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张某某赔偿王某某各种费用337391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拒不支付赔偿款,王某某于2013年7月23日申请法院立案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张某某履行判决义务、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张某某既没有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经法院调查,张某某在2008年购买彩票中奖500多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又以72万元的价格将座落在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帝和水上公园房产处理,具有履行判决的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柘城县法院依法将此案移交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柘城县检察院已决定对张某某批准逮捕。近期,柘城县法院将开庭审理。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并转移财产,躲避执行,拒不执行的情节非常恶劣,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同时,本案也告诫其他被执行人,要诚信做事,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责任编辑:杨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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