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法律上也明文规定禁止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可总有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趋使下,把法律置若罔闻。5月6日,睢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一审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卖给被告人许某某象牙制品挂链和牌子5件,另赠送一件,被告人许某某分三次共付给张某某购买象牙制品款10700元。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当场被商丘市森林公安局在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查获象牙制品佛件7个、象牙制品手镯2个、象牙制品腰佩2个等象牙制品,经国家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该批野生动物象牙制品价值总额为24417元。查扣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的象牙制品共8件,经鉴定总价值7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象牙制品,价值总额为42117元,被告人许某某非法收购象牙制品,价值总额107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出于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