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初次盗窃尝到“甜头”后,不仅没有收手,反而又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后悔不已。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2014年10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采取翻墙的方式进入县产业集聚区某服饰有限公司员工宿舍,盗窃彭某现金150元,盗窃臧某现金1800元,共计1950元。初次得手后,被告人周某某尝到“甜头”,不仅没有悔改,反而更疯狂地盗窃作案,先后采取同样手段,分别于2014年11月份、12月份和2015年1月份,四次进入县产业集聚区某服饰有限公司员工宿舍,盗窃王某现金500元、盗窃江某现金685元、盗窃司某现金70余元、盗窃王乙现金300余元和身份证一张、盗窃彭某现金50余元、盗窃彭乙现金10元,共计盗窃现金3560余元。另查明,2015年1月13日、1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亲属退还被害人彭某150元、臧某1800元、王某280元、江某320元、司某50元、王乙275元、彭乙2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大部分赃款已退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