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近日,被告人侯某却因为按耐不住内心的欲望,连连盗窃了电动车一辆以及现金3000元和价值100元的手机一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侯某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北门里南100米路口的小蚂蚁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此处的黄色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84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归还失主。
2014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侯某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大隅首北50米路西“百佳名妆”化妆品门市部旁边,将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放在电动三轮车车厢内的两个黑色的女式单肩包盗走,两个女式包内有现金共计3000元,和一部手机价值1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侯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