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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入院屡盗窃 咎由自取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5-07-17 17:35:03


    在初次翻墙入院盗窃得手后,被告人程某一发不可收拾,又多次采取同样手段盗窃作案,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6月2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程某翻墙进入夏邑县一乡镇谭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余元、小米手机一部,价值1000余元,共计价值1100余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程某隔日再次翻墙进入该乡镇房某家中,盗窃现金500余元。被告人程某再次得手后,一发不可收拾,继而于2015年1月6日,又翻墙进入该乡镇房某家中,盗窃现金4000余元;于同年1月20日,再次翻墙进入该乡程某家中,盗窃现金1800元及5000元农村信用社定活两便存单一张,不料被当场抓获。在审讯中主动供述了其他三起盗窃的事实经过,并退回现金1800元和5000元农村信用社定活两便存单一张,已退还被害人程某。另外盗窃其他人的财物也分别予以退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具有主动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程某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三起盗窃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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