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在拉乘客时因车费问题与同行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厮打,结果致人轻伤,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后悔不已。6月25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董某某从事个体出租车拉客生意。2014年12月1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县城二环路中段因拉乘客时价格不一致,遭到同样从事出租车拉客生意的被害人霍某某的不满,二人发生争执,双方言差语错引发厮打。被告人董某某用手将受害人霍某某的鼻部打伤,致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次日,县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董某某处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2015年1月1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同年5月12日,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霍某某达成协议,赔偿霍某某医疗费等所有费用60000元,得到受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至二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因跑出租车拉客,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某认罪服法,且与被害方达成协议,赔偿到位,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