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一些人热衷于到法院“打官司”。一有纠纷或矛盾,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其他途径去解决,而是直接到法院“打官司”。甚至于以“打官司”为一种时尚。殊不知,这样做有时可能会得到一个法律上的“说法”,但在其他方面有可能失去的会更多。
有一对小俩口,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上小学的孩子随男方生活。因探视问题,女方多次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因探视时间长短、方式等问题,双方仍经常发生争吵、打架,孩子也多次转学。结果,天长日久,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很大伤害,学习成绩一遢糊涂,整天呆坐、一言不发。看到这种情况,小俩口后悔不迭。
还有一家人,父亲去世,为了一间小房的继承问题,母子5人到法院打官司,对薄公堂。虽然经法院裁判,确认了每人的份额,但是从此之后,母子5人形同路人,互不往来。
以上案例说明,有些时侯,有些矛盾和纠纷,通过诉讼打官司,并非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和最佳途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或许能够得到更圆满的结局。如果硬要以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往往会造成社会成本过大,得不偿失。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是勿庸置疑的。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矛盾不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原因在于: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我们的许多法律和理念是从西方移植、借鉴而来,未必都适合我们的国情、社情、民情。西方法律价值观念的核心是个人主义,主要是保护个体利益与尊严。缺乏对整体和谐的关注。
2、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几千年来,在我们的传统思想中,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有着我们自身的固有的观念和认知角度及标准,约束人们行为的不仅仅是法律,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占有重要地位。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有限。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民间纠纷,特别是家庭内部、亲戚朋友之间的矛盾,完全有可能依靠道德、习惯和情感通过协商、调解来化解,没有必要在法庭上分个上下高低。这样,既不伤和气,又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因此,在强调依法办事的今天,不能忽视伦理道德的作用,必须保持和发扬我国传统文化中重视亲情、友情的积极因素,在发生纠纷时,多想几条解决问题的途径,首先用协商、协调和调解的方法去解决,诉讼不是唯一的选择,只能是最后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