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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永礼、张兰梅等被告诉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商丘民主路分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8-10 16:11:35


    关键词 营业场所 安全保障义务 人身损害赔偿  补充责任

    裁判要点

    精神病患者王某在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商丘民主路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商丘分店),使用店内柜台上出售的刀具,将在此购物的刘永礼、张兰梅、刘明洋一家三口砍伤,应负此案的主要责任。但商场对其服务场所(经营场所)依法承担的使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免遭侵害的义务,沃尔玛商丘分店应该承担部分人身损害赔偿的补充责任。

    相关法条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5日下午5时许,原告一家三口到被告处购物,当三人走到商场二楼时,见到一名男子手持一长一短两把刀具,冲过来就向才六岁的孩子刘明洋头上乱砍,刘永礼、张兰梅作为刘明洋的父母,皆力保护孩子,为此两人也多处被砍伤。在商场保安和其他工作人员到来后,王某持刀跑出商场,后被公安机关控制。经法医鉴定,由于王威龙持刀攻击,致使原告刘明洋小指肌腱断裂,顶枕部多发头皮裂伤,原告刘永礼手部多处受伤,拇指伤口伤及肌腱,原告张兰梅手臂多处刀伤。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对客户的安全保证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因赔偿问题双方形成纠纷,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一、原告损害是因王威龙的侵权行为所致,应由王威龙或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在涉案事故中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事前,被告从事的经营场所具有开放性,因涉案刀具系被告处的商品刀具,王威龙进入商场时并未携带危害他人安全的刀具,答辩人让其进入商场并无任何过错。事中,伤害发生非常突然,但是在得知事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被告立即做出了正确的反应。立即拨打110,阻止了王威龙对原告侵害行为的升级。随后,被告工作人员有效的协助警方将王威龙成功抓获,并防止了更大、更严重社会危害的发生。在追赶王威龙的过程中,被告保安也被王威龙砍伤。及时拨打120,最大限度的为原告争取最佳治疗时机。事后,被告一方面及时到医院看望慰问和安抚原告,另一方面积极配合警方的侦查工作,提供监控视频,有效的协助了警方的案件侦破工作。所以,被告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的法律适用争点是被告是否尽到了保障原告人身案件的义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下午5时许,三原告在被告二楼购物,三人在交谈时,同在该商场的王某(另案审理),误码以为三人在说自己,遂跑到商场内开放性的刀具部,取下一长一短两把商品刀具的外包装,持刀向刘明洋的头部、上身等处乱砍,刘明洋的父母刘永礼、张兰梅上前保护孩子,也被砍伤多处,原告李明洋头部外伤,顶枕部多发头皮裂伤和左手外伤,刘永礼右手大拇指外伤,张兰梅左臂外伤。后王威龙被告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王威龙为精神病人,系无行为能力人。

    另查明,王某伤人刀具确系被告商场内商品。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商丘民主路分店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永礼、张兰梅、刘明洋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2.7万元,调解书生效之后双方自行履行完毕。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致人受伤的侵害人自然要承担此案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侵害人是精神病患者,系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赔偿主要损失。但经营者对其服务场所(经营场所)依法承担的使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免遭侵害的义务。虽然商场在随后的抓捕中尽到了应尽的职责,但事实上仍然造成了一家三口受伤的现实。

    本案是因为消费者在商场内购物时,被他人损害致伤的典型案例,正确处理本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人受伤的侵害人自然要承担此案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侵害人是精神病患者,系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赔偿主要损失。但经营者对其服务场所(经营场所)依法承担的使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免遭侵害的义务。虽然商场在随后的抓捕中尽到了应尽的职责,但事实上仍然造成了一家三口受伤的现实。

    2、本案中,被告对刀具等危险商品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刀具等危险商品在现实生活中,极易对人造成伤害,类似情况在商场内犯罪分子使用商品刀具致人受伤死亡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如果商场对此类商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对王某跑到刀具货架上取了一长一短两把刀,并且取掉外包装的行为进行制止或阻拦,血案就有可能避免。

    3、从保障人身安全相关法律款的立法本意中也可以理解出同情受伤者的意思。本案三原告正常在商场内购物,侵害人王某在进入商场时,商场工作人员虽然无法判定其有精神病,但在其慌忙拿刀具、取外包装的时候,应当判断出其可能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况,应该立即予以制止或阻拦。但商场没有做出应尽的注意责任,造成了侵害事件发生的现实。此案虽然应由侵害人或其法宝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商场作为管理者,负有安全保卫义务,对发生在管理场所上的他人侵权行为负担的责任。因此。商场应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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