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阳区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胡某使用伪造的房产“收据”和“证明”,用假房产作抵押骗取现金以偿还赌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胡某使用伪造的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的“收据”和“证明”,虚构商丘市神火大道新城国际某房产系其本人的房产,以此房产作抵押骗取黄某某现金18万元。该款被胡某用于还账及其它用途。
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胡某又使用其伪造的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的“收据”和“证明”,使用此房产和其已经销售给他人的商丘市金地广场一套房产作抵押,骗取孙某甲信任后,从孙某甲处借得现金27万元,其中担保人侯某某使用11万元并已归还孙某甲6万元,胡某骗得16万元被其用于偿还赌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胡某辩护人提出的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胡某对其虚构拥有新城国际某房产所有权和隐瞒商丘市金地广场某房产已被其处分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与被害人黄某某、孙某甲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自始即没有实现可能,仅是其骗取被害人财产的手段。且从被害人处取得的款物至今仍没归还,被其用于偿还赌债及其它用途。胡某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辩护人另提出关于被害人孙某甲被骗一事系胡某主动坦白,经查,其供述时间在被害人孙某甲及证人侯某某笔录之后。综上,辩护人的此两点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胡某骗取他人钱款用于偿还赌债,酌情应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如实供述,辩护人提出可对胡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