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然而被告人金某在见到他人遗忘的钱财后,不是积极寻找失主,而是起了贪心据为己有,结果一念之差触犯了刑律。7月24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4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金某乘坐程某驾驶的豫NRC***号轿车去县城某单位办事,后程某驾驶车辆拉着金某行驶至县公安局西路口处时,被告人金某见车内有一装现金的黑色塑料袋,顿起歹意,于是将该装钱的塑料袋偷走。经查,该塑料袋系程某的侄子遗忘在车内的,内装有现金两万元。案发后被盗现金被追回已返还给受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做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某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金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