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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家禽被发现抗拒抓捕变抢劫

  发布时间:2015-09-29 08:41:12


    9月28日,柘城县法院判处一起转化型抢劫罪,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周某在某村一水坑内偷被害人辛某家养的鸳鸯时,辛某发现后便上前去制止,并拽住被告人的衣服不让其离开现场,被告人为逃脱用嘴咬断被害人的左手小拇指。

    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曾于2008年、2012年两次因盗窃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家的鸳鸯,在行窃过程中被发现,被告人为逃离现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的手指咬断,经鉴定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另外,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彭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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