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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楼盘广告购房 业主依据广告维权败诉

  发布时间:2015-10-21 15:24:48


    现如今,许多楼盘为了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往往在广告上下足功夫,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楼盘广告比比皆是。10月20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虚假宣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但遗憾的是,因为广告宣传内容没有写进购房合同,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2年起,被告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将自己建设的“宜家公园”房产对外预售。其宣传页上称:外墙为全石材干挂、电力双回路系统等。2013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宜家公园12号楼1单元15层1-1502号房。合同约定外墙为天然石材外立面,市政供电,双路电源。被告销售的商品房外立面确为天然石材,一至二层为干挂,三层以上为湿贴,小区内除市政供电设施外,配备了发电系统,可以满足应急用电,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在交房时原告提出原来广告宣传显示外立面石材干挂,现在采用的是湿贴,广告上显示的双路电源也不具备,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其承诺的外墙干挂和双路电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被告的楼盘广告宣传已经明示广告内容仅供参考、以合同为准,在购房合同条款上也已经明示:“没有载入合同内容的广告宣传楼书等内容不作为合同条款”。原告认为广告宣传显示外墙干挂和双路电源,要求被告按照广告履行义务,但此项内容没有写入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之中,且此广告宣传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房屋的定价没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广告宣传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只能认定为要约邀请,不能以此作为合同内容,也不能以此要求被告履行该义务。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赵某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其承诺的外墙干挂和双路电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马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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