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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姓名权?

发布时间:2009-04-22 16:47:01


        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公民用以区别其他公民的“符号”,公民除了“真名”以外,有人也有“别名”、“笔名”,这也是代表自己的符号,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它们同“真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可以运用自己的真名,也可以运用“别名”和“笔名”。法律保护公民的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构成侵害他人姓名的行为,侵权人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故意的,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生活中,同名同姓的,大多是巧合或者非故意的,不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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