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天职本是救死扶伤,而有些却被财一时迷了“心窍”,作出不该为之的行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董某某、刘某丙、李某某均是诊所的个体医生,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六被告人均在自家诊所内从刘明升、李代家(已判刑)手中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买了不同数量的“寻骨风胶囊”、“神吹散”,后以每盒高于5元的价格销售给当地群众,经鉴定,“寻骨风胶囊”、“神吹散”系假药。
民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董某某、刘某丙、李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刘某丙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禁止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董某某、刘某丙、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