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因酒后无德闹事,最终受到了刑事处罚。
2015年 2月2日晚21时许,在民权县龙塘镇龙东新区“一代天骄”音乐会所被告人许某某无故谩骂被害人黄某某,后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邢某某采用拳打脚踢方式将黄某某打伤,经民权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右手掌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邢某某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件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后,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邢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邢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