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中原的酒文化更是博大精深,“酒逢知己千杯少”、“劝君更尽一杯酒”,酒桌上常有人因劝他人喝酒而穷尽其辞,但有时,过分的“热情”可能适得其反。10月11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劝酒引起的刑事案件,以被告人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顾某与张某系同窗好友。2015年1月7日晚上,二人与同学王某等六人一起到商丘市香君路“一家人”饭店参加同学赵某家宝宝宴。22时许,六人五瓶酒下肚,都有些微醉,张某感到有些难受,不愿再喝,李某端着酒杯站在张身边不停劝说,但不论怎样劝说,张把酒杯一放,就是不喝,顾认为张不给面子,要强行灌酒,为此二人发生争执,顾某拿起玻璃酒杯朝张某额头处砸去,致张某额头流血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面目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二级,右颞前部创口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顾某虽能如实供述,能够悔罪,但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没能赔偿,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