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关系到人类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18件,判处犯罪分子31人。通过调研发现,该类案件有如下特点:一是涉案数量及价值较大。犯罪分子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制假售假的数量及价值往往较大,例如:被告人张某等人利用死因不明的猪肉加工肘花进行销售,数量70多箱,重700多公斤,销售金额50多万元。二是被告人身份单一,呈现家庭化,文化程度较低。被告人身份均为个体商贩,生产销售规模较小,通常在街头巷尾,通过开小型店铺、摊点等方式进行经营;文化程度较低,31名被告人中,仅有3人为高中学历,高中以下学历26人,文盲2人;其中的6名被告人为3对夫妻,案发地往往在个体出租屋或者自己家中。三是犯罪数额认定难,非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含量高。因犯罪行为较为隐蔽,查处的样品有限,法院审理时无法准确确定数额,非食品添加剂含量超出5倍以上国家标准的犯罪案件占60%,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该类案件成因:一是民间传统工艺的延续,部分被告人不认为的犯罪。部分被告人认为加工食品过程中添加的非食品化学原料是民间传统工艺,没有意识到法律规定不应该添加。二是食品市场消费者需求导向影响。例如,在油条中添加过量明矾后,油条不仅颜色好看,而且口味也好;在卤肉中添加亚硝酸盐后色泽鲜亮,因此消费者会优先购买此类食品,从便于销售角度考虑,部分被告人知法犯法。三是该类犯罪隐蔽性较强,不宜被监管。大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犯罪场所是私家作坊,甚至是地下出租屋,容易逃脱监管部门的检查。四是监管的缺位和滞后。从近两年办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主体大多数属于无照经营、无许可证经营、未达卫生标准的个体商贩。
该类案件预防对策:一是大力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典型案例、巡回审判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让经营者懂法、守法、用法,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加强多部门的联合执法。针对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地域广,采购、加工、运输、分销、零售、储存等犯罪环节众多,流动性大,应加强建立与质监、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全方位的监管合力。三是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由于该类犯罪具有隐蔽性,监管部门查处具有一定难度。相比于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较容易接触、发现到相关的线索,也深受其害,由公众参与举报有利于拓宽线索的来源,从根本上让犯罪分子无所遁形,多渠道打击犯罪。四是统一量刑标准,做到均衡量刑。审理时应当全面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活动的时间长短,有毒有害成分含量高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过去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等情节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要考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保证该类案件量刑的均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