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久,不死悔改疯狂盗窃多起。近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年六个月、六个月。
31岁的郭某甲因犯盗窃罪,四次被判刑。25岁的郭某乙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26日被判刑。24岁的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判刑。出狱后,三人依旧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为了快速“来钱”,便想到了“重抄旧业”。
1月15日凌晨,三被告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村柳湖花园小区内将放在小区内的贝纳利黄龙60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该车价值25000元。4月4日上午,三被告驾驶面包车窜至河南省淮阳县白楼乡付楼天鸿小区建筑工地,盗窃黑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一辆,价值3500余元。用同样手段盗窃灰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100元。4月8日凌晨,三被告携带凶器(电警棍、催泪瓦斯)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窜至民权县城关镇曙光花园小区内,盗窃电动车时,被群众发现,郭某乙、张某某逃跑。郭某甲抗拒抓捕,用钢管将出勤民警打伤,并驾车冲撞民警,后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人将赃款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甲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某甲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家人已将被盗车款赔偿失主,对被告人张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