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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与人起争执  儿子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28 11:13:29


    被告人王某在得知其母亲与人发生厮打后,不仅不予劝阻,反而一脚将人踢成轻伤,结果一时冲动触犯了刑律。8月2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24日9时许,在夏邑县府路东某超市门口,被告人王某的母亲与闫某某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闻讯赶到后,不由分说即用脚将闫某某跺伤。经法医鉴定,闫某某的伤系轻伤二级。3月23日,被告人王某被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后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抓获。审理中,被告人王某的父亲与被害人闫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闫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63000元,闫某某对王某予以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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