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 害人害己又受刑
作者:民权县人民法院 贾 丽 温桂真 发布时间:2015-10-30 09:13:42
近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准备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吸食甲基苯丙胺的工具,容留张乙、李某、王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