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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 害人害己又受刑

  发布时间:2015-10-30 09:13:42


    近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准备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吸食甲基苯丙胺的工具,容留张乙、李某、王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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