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调查研究 -> 理论研讨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率降低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5-10-30 09:34:34


    近年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率呈逐年下降趋势,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上半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刑事案件分别为241件、133件和59件,适用率分别为24.35%、14.88%和10.85%。该院通过调研分析,发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率降低的原因有:一是程序繁琐,审理期限较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有更加严格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环节与普通程序案件差异不大,审理期限却不到普通程序案件的1/3,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性。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难度较大。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上半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分别有20.77%、18.65%和12.36%的案件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法官需要在调解上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并以原告是否赔偿到位作为刑事部分量刑依据,而这类案件大多集中在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刑期为三年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很难将民事和刑事部分都处理完毕。三是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增加工作量。在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需要变更被告人羁押期限时,法官应当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并送达看守所和被告,这导致部分法官无法保证在简易程序审限内结案,就会跳过简易程序,直接适用普通程序,降低了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四是法官业务素质影响适用简易程序。由于一人审理案件对定罪量刑易把握不准,他们宁愿组成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就此受到影响;简易程序案件为独任审判,要由承办人自己一人对全案负责,而合议庭可以分散责任。出于这种心理,法官宁愿选择普通程序审理。

    为此,该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建议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自愿认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人不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二是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和签发。对于某类犯罪的判决书,建议制作成固定格式的表格或者软件,判决时就可以直接套用且能反复使用,如对适用简易程序比例高的盗窃、交通肇事等案件,可以制作判决书模板直接套用。三是加大培训力度,多措并举提升法官素质。刑事法官要注重自练内功,在办好刑事案件的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刑事审判业务知识,苦练内功;还要有担当精神,要敢于承担责任。四是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当庭宣判率。开庭前应当认真阅卷,发现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在庭前解决,对应当出庭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定要及时通知,并做好相应的调解工作。适时适度对独任审判员放权,提高当庭宣判率。

责任编辑:李 森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